企業對勞動者知情權內容的背后邏輯
在這條規定之中,規定了勞動者知情權是通過設定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來實現的,且還明確了用人單位的告知范圍;當勞動者抗辯用人單位沒有告知時候,用人單位則負有舉證責任。與此同時,該條亦規定了用單位的知情權,與勞動者實現知情權不同的是,用人單位知情權需要自身向勞動者本人主動了解才能夠得以實現,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主動地了解,那么就推定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的知情需求,此時用人單位不得再以勞動者欺詐等理由來主張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了。足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基本情況的主動了解是非常重要的,操作稍有不當,用人單位則可能產生騎虎難下的尷尬局面,最后只能獨自咽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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