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訂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尤其是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為了雙方能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以友好協商的方式達成的一種契約關系。
所以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這在《勞動合同法》第三條可是有明文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需要提供的材料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都會要求勞動者提供一些相應的材料來佐證勞動者所提供簡歷及過往工作經歷的真實性。那么什么材料是需要配合提供,什么材料又是可以合理婉拒的呢?
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有工作經歷的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沒有工作經歷的需要提供畢業證的復印件、特殊崗位的需要提供上崗證或者相關執業證書的復印件等資質證明材料。
但是有些材料的開具是我們可以拒絕單位的,比如:抵押身份證原件、畢業證原件、駕駛員的駕照等原件材料,或者員工的婚育證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上述條款可是缺一不可的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