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注: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級仲裁機構不再受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案件。當事人應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社會保險繳費問題。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注: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級仲裁機構不再受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案件。當事人應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社會保險繳費問題。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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