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韓一刀是北京寶野公司員工。雙方勞動合同約定,連續曠工兩天(含)以上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即時與員工解除勞動且不予任何補償。
2016年3月11日,韓一刀向公司請事假,公司不批準,韓一刀便自行休假未到公司上班。
2016年4月7日,公司以韓一刀曠工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離職后韓一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0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韓一刀不服,向法院起訴。
韓一刀主張:2016年3月11日我父親生病住院需要照顧,因此向公司請事假,公司無故不予批準,我不得已自行開始休假,2016年4月7日,公司以我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我因父親病重住院要求請事假,請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倫和道德,公司不批準事假,反而以我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是違法解除。
公司答辯意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基于韓一刀連續曠工27天,符合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韓一刀未提供勞動并非因為其父親住院。韓一刀請事假未獲批準,系公司正當行使管理權的行為。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休事假,用人單位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批準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休事假,用人單位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批準。韓一刀在未獲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認定為曠工。
韓一刀稱2016年3月15日左右曾回公司上班,未舉證證明,公司不予認可,一審法院亦無法采信。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與韓一刀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對韓一刀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韓一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韓一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連續曠工兩天(含)以上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即時與員工解除勞動且不予任何補償。”
本案中,韓一刀在向公司請事假未獲準許情況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違反公司連續曠工兩天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與韓一刀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未不當,應予維持。
韓一刀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
高院裁定:請事假未獲準許情況下,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公司解除合法
高院經審查認為,韓一刀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連續曠工兩天(含)以上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即時與員工解除勞動且不予任何補償。”
本案中,韓一刀在向公司請事假未獲準許情況下,違反公司管理規定,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公司據此與韓一刀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與韓一刀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并無不當。韓一刀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韓一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韓一刀的再審申請。




